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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黃雅欣
  • 資料來源:縣立大東國小

雲林縣大東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11年 8 月 30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

111年8月31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112 年 01 月 18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

112 年 02 月 15 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113年8月30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

113年 9月 4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114年8月22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

                                                    114年8月27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115年8月2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

115年9月2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一、雲林縣大東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設雲林縣大東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建立處預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性平會設置委員5人,任期1年,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且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已聘(派)任之委員,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導主任兼任,其餘委員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之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處室相關行政人員派兼之。

五、組織分工與職掌

(一)行政與防治組(教導處、人事、主計)

1.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督導各組研擬推動性  

  平相關活動業務,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 

  畫,落實並檢視其成果。

2.研擬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侵

  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等相關規定。

3.召開性平會會議,並處理性別案件之調查及

  相關行政事宜。

4.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以下

  簡稱性別事件)之申請/檢舉處理相關行政事

  宜。

5.進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安通

  報及社政通報。

6.建立校園性別事件及行為人檔案資料,並負

  責於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服務時之通報

  事宜。

7.其他有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宣導與防治之業

  務。

8.規劃辦理學生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

  動。

9.規劃辦理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活動。

10.編列每年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案經費

概算。

(二) 課程與教學組(教導處)

1.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

  量;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

  平等教育原則。

2.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情感教育、性教育、

  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

  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

  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學, 

  每學年應實施性別平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 

  少四小時。

3.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

  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相關人員課務。

4.安排性別事件當事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相關事宜。

5.其他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

  務。

(三) 諮商與輔導組(教導處、輔導教師)

1.提供性別事件之當事人、家長、相關人等之

  心理諮商、諮詢、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

  等服務。

2.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

  源之協助。

3.提供其他有關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事宜。

(四)環境與資源組(總務處.網管)

1.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

  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

  之環境。

2.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公告檢視成

  果、並作成紀錄。

3.繪製並更新校園危險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

  全。

4.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5.協助架設學校首頁性平專區

 

六、性平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性平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七、性平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於議案或調查報告之討論,基於認同性別平等教育之價值與專業,以採共識決之方式決議為宜(遇爭議情形需採多數決時,應詳為註明理由)。

八、性平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性平會委員;已聘任者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 

        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

        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

        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

        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日期:114-09-10
  • 聯絡人:謝東明
  • 資料來源:縣立大東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