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第2期款為補足110年8月至111年1月所需經費,如學校第1期請領經費已足夠支付,本期不予補助。2.請各校於110年12月7日(星期二)前將領據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1.本案第2期款為補足110年8月至111年1月所需經費,如學校第1期請領經費已足夠支付,本期不予補助。
2.請各校於110年12月7日(星期二)前將領據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